浅谈责任制护理的伦理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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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责任制护理的伦理道德观
        责任制护理是护理专业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在责任制护理中,如何体现护理论理道德?怎样评价护理伦理道德?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功能制护理和责任制护理,在护理体制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伦理道德上虽然没有木质的区别,但有程度上的深浅、层次上的高低不同。在这里就医德规范在责任制护理中的特点,谈谈认识。
        一、责任制护理的“责任”道德观
        责任制护理是通过责任护士,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心身护理,并进行生物、心理、社会多方面的沟通。责任护士成了患者住院过程中最重要、最活跃的激励因素之一。她的责任心、工作作风和言行直接关系着患者的安危;她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医疗护理质量。这就要求责任护士必须把责任转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转化为自觉、主动、积极地做好护理工作的道德行为,把责任道德贯穿到整个护理的全过程中。
        功能制护理并非不讲责任道德,但它具有较明显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如在功能制护理中,班护士,只要做到服务态度好,执行医嘱,常规操作,及时给病人注射、服药,准确地向医生报告病人用药的反应等工作。可以说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责任制护理中,责任护士做到这一点还不够,责任护士要对患者全面负责,要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做好心理护理,确保患者心身的早日康复。
        在责任制护理中,虽然护理责任明确,但还必须做到治疗、护理的连续性、协调性,要求每个护士树立集体的责任道德感;建立一个集体的责任道德网,即在全面为病人负责的基础上,护理人员互相负责。以此为中介,才能很好地完成责任制护理。
        二、责任制护理中权利和义务的扩大
        从医学伦的角度看,权利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病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享受权利;二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的权利。在护理过程中,应把护理人员和病人普遍平等的医疗权利一致起来。那种所谓满足患者需要就是医护人员高尚的伦理道德的说法,或者按照美国行为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来满足患者的要求是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和逻辑。需要与满足,既有伦理道德性,又有科学技术性。有利于患者健康的需要,应当满足,不利于患者健康的需要,就不能满足,这也是责任护士应实施的道德和责任权利。如患者有吸烟的嗜好,但在住院期间或病房内,这种需要就不能满足,这种行为必须禁止。责任护士有权制止。乍看起来,不仅与满足需要的道德论相矛盾,而且与权利不受侵犯相悖,这种道德与权利的相悖论,在病人根本利益的深度和集体人群的广度上会得到统一的。因此,责任护士的权利是维护病人医疗权利的实现,而不是随意满足患者的需要。此外,在责任制护理中,还要把权利扩大到患者的家庭、社会、进行终端护理,使患者在家庭、社会中得列温暖,帮助患者建立一个宽松、和谐、信任的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