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盖茨现实的自由与斯多尔曼超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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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数字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背景下,在虚拟空间里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新的“圈地运动”。在软件的世界里,斯多尔曼与盖茨是“反强权”与“强权”斗争的两极。他们是针锋相对的两方,却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殊途同归,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超越的自由与现实的自由之区别,类似于中国的庄子逍遥自由与孔子功利自由。

比尔盖茨现实的自由与斯多尔曼超越的自由

【关键词】自由软件 版权 自由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的盾牌,是“共享”和“私有”博弈的结果,在数字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背景下,在虚拟空间里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新的“圈地运动”。面对这种强权保护,开源运动站在它的对立面。在软件的世界里,斯多尔曼(Richard Stallman)与盖茨(Bill Gates)是“反强权”与“强权”斗争的两极,一个代表自由,另一个代表金钱;一个提倡自由复制,源码共享,另一个疾呼保护版权,打击盗版。他们是针锋相对的两方,却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殊途同归,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超越的自由与现实的自由之区别,类似于中国的庄子逍遥自由与孔子功利自由。

盖茨的商业化软件:回馈现世的现实自由

版权是垄断权的前提,版权也是私有制度允许的正义的致富权利。盖茨作为微软公司的创始人,世界巨富、IT业的巨无霸,他的成功凭借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2015年3月2日福布斯发布的2015全球富豪榜,比尔盖茨以792亿美元财富数名列榜首。①盖茨早年与免费软件运动斗争,为日后其数百亿美元的身价奠定了基础。纵观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史,硬件先于软件而产生,早初的软件是硬件商编写,作为硬件的附属部分销售的。当然,这些软件是免费的,爱好者可以自由地复制和共享,也包括微软的BASIC程序在内。1976年盖茨向计算机爱好者发送的一封公开信,拉开反对复制盗版的序幕,“阻止好软件的出现”是共享行动的最大罪过,也是盖茨攻击的切入点。盖茨提倡的软件版权保护(copy right)最终取得胜利,这是其成为软件王国霸主的利剑。

虽然在软件市场这个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盖茨表现出了他冷静、无情、自私、争强的一面,但是在生活这个感情世界里,他又表现了大是、大非与大爱。盖茨2004年公布了遗嘱,决定将自己所有财产中的98%捐给“盖茨基金”。他的行为还影响带动了一批富翁,有在“巴比捐款誓言”中签字的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美国第二大富翁沃伦・巴菲特等等。巴菲特认为公平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东西,他将家产99%捐给慈善事业,用在资助贫困生及医学研究等方面。盖茨不仅财富第一,而且也是慈善第一,“世界最大慈善家”、“慈善英雄”当之无愧:2013年美国慈善英雄榜上盖茨夫妇又排行第一,2012年捐资19亿美元,累计捐资280亿美元。②

“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盖茨基金”践行了“把自己的财富变为别人的幸福”的人生价值观。它的作用体现在非洲儿童疫苗接种率的大幅度提高上,体现在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救济上。让自己的财富变成别人的幸福,自己也就拥有了给予的幸福。笔者认为:比尔・盖茨获得的幸福与财富有关,但比财富本身更有意义。盖茨在软件版权问题上沦为道德的囚犯,然而他立足的却是现世,现世中没有绝对道德,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阶段也不可能有超越私有制之上的无私。他貌似与自由软件道路背离,但是,他在回馈现世的慈善事业中表现出道德冲动与现实关怀,实现的是另一种价值、感受的是另一种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更现实一些罢了。

斯多尔曼的自由软件:追求理想的超越自由

和盖茨站在对立的另一极的是理查德・斯多尔曼,作为自由软件运动(Free Software Movement)的精神领袖、教父和创始人,他认为版权保护是一种阻碍自由进步、禁锢思想、抑制创造的犯罪,以二进制为技术获利的盾牌,其实是在用户与软件之间设置一道很难逾越的高墙,这是一种科学神秘化倾向,科学应是为大众所知、所享的。笔者将从道德立场、法律框架和政治运动三维度解读斯多尔曼领导的运动。

道德立场。斯多尔曼认为:“用户不能分享和修改的专有软件社会系统的观念是不道德的、反社会的、完全错误的。”③他认为从事开发经营性软件是把自己的人生意义寄居在建造囚禁他人监狱上。面对时代的变迁,自由传统在软件领域的消失,让其感到失望。斯多尔曼是“自由传统”的“卫道士”,他追求的是完美的道德,正如他说的,选择发起自由软件运动,是一个“道德的选择”。自由软件运动对市场原则有全新的宣称:“社会贡献就是一种对创新者的回报,只有社会能够自由享用创新成果,才是对社会的贡献;如果程序员因创新应得到回报,那也同样因限制使用创新技术而得到惩罚。”④斯多尔曼认为,人们自由地传播、修改、使用、复制软件及其相关文档,从而有利于协作,而自由面临的最大阻碍便是私有版权。斯多尔曼提倡的“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对立于“私有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自由”包括四个层次:不论目的、均可自由使用软件是自由之零;研究和改写软件是自由之一;散布软件的自由是自由之二;改善发布共享软件是自由之三。当然,取得软件源码是自由的前提。自由软件运动处理“自由”与“收费”的矛盾采取了“自由不等于免费”的策略。自由软件版权人允许任何用户通过免费途径复制、运行、扩散、分享软件以避免重复劳动,促进软件业和社会发展,但仍存在一定的商业动作方式,版权人可以通过后期服务费等收益,但这与传统版权费有本质区别。

法律框架。“copyleft”(拷贝,留下)是斯多尔曼创造的核心概念,这个概念与“copy-right”(复制权,版权)概念对立,copyleft可译为“拷留”,表面上是叛逆版权,实际并不是否定版权,而是保留版权,仅仅放弃财产权内容,放弃知识产权的内容完整性而已。用户可以自由下载、使用、修改、传播,但是不能变为专有软件而进行有偿收费或设置障碍,否则拷留原则将会产生作用。自由软件运动发起的标志是1983年发表的《GNU宣言》(“角马”宣言,《GNU Manifesto》),其名字是富蕴深意的,是向强大的传统宣战,GNU工程旨在弘扬早期计算机共同体合作协同的精神,旨在消除软件所有者秉持的技术霸权。斯多尔曼追求的是“不可异化的自由”、持续和自由、真正的自由,他制订GPL协议,就是为了保障自由的持续性。为了保证自由的连续性和不被异化,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是必要的。“用版权反对版权”这一方式集中地体现在GNU GPL上,这是一种建立在版权制度上的自由,它鼓励自由软件的健康自由复制,而GNU GPL的核心则是拷留。自由软件界应对专利制度采取了以下方法:鼓励发明者积极申请软件专利用作防御;鼓励大家最早化将软件开发的发明思路在公共论坛上发表;在技术上使软件更容易剔出侵权代码等。⑤斯多尔曼的“拷留”实际上是利用了版权制度的“约束”来保障“自由”,从而扩展了也规范了自由。自由软件者提倡:软件要想申请为专利必须允许任何人自由地复制、使用和扩散。这实际上是对传统“专利”的含义、功能等内容的本质改变。其实,“拷留”是一举多得:“拷留”将盗版的行为改造为传播和改善软件的`有益行为,践行运动的宗旨“消灭盗版”;“拷留”的原则对私有软件公司来说也是有利的,它为之架起了通向自由软件的“接口”,使之自愿成为自由软件的利用者、改进者和传播者。林纳斯1991年开发的Linux系统是GNU的正式操作系统,Linux在技术上是向微机移植了Unix系统,目前已形成与微软相系统分庭抗争的局面。美国学者托马斯・斯高威尔(Thomas Scoville)将林纳斯赞誉为马丁・路德,主要在于林纳斯软件开放模式对微软封闭模式的冲击。⑥开放源代码模式摒弃了“教堂模式”,可以说林纳斯在普通人与计算机这个更高的权力间建立直接的联系,移去了中间的全部官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