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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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分支网点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

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1)或《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2)。申请信息应

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信息一致。

第六条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七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