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7年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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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7年申报纳税期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详见附件),现将2017年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1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四)财务会计报表(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四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四)财务会计报表(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7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财务会计报表(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10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四)财务会计报表(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以上申报期限的顺延规则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以调整后的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