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注意:各地违约金数额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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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条款对违约金问题加以具体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十九条中有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属于双方应当约定的内容之一,同时根据民事法律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以作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目前为止,国家也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时,针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条款也略有不同,本文试图就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些地方性条例进行简要说明。

签约注意:各地违约金数额各异

        一、北   京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对毕业生违约有如下具体规定:

    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推荐免试读研、报考录研的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就业以及不就业等各种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征得签约诸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经院(系、所、中心)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前违约者交违约金2OOO元;上报教育部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违约事宜,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者,由学校报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经批准后,交纳违约金3OOO元;毕业派遣后办理的,违约金5000元。回来源省区择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在报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培养费、违约金5000元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一,不顾国家安全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第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的;第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也就是说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问题约定违约金条款,除违约金数额外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并适用于单位的所有职工。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上  海

    今年上海毕业生拿到的05版《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首次对毕业生就业违约金的金额做了限定,即违约金不得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平均收入。新版《协议书》还新增一条款,让用人双方对事先可预见的可能违约原因,提前协商好,并附加上协商结果。例如,大学生因为考研成功、出国深造而违约,一直是令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而如今,大学生在和用人单位签协议时,可以坦白说自己在等待考研结果,如果考上,自己肯定选择读研。在此前提下,双方可以有个约定,譬如将考研成功继续深造排除在违约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