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户口迁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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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购房而来的户口迁移情况是大家最受困扰的问题,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购房户口迁移须知”,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购房户口迁移须知

购房户口迁移

设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办理主体:

公安局

受理条件:

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县外﹚或居民户口簿﹙县内﹚

3、《房产证》或房屋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廉租房或统建房凭购房合同和房产部门交款收据。

办理程序:

登记→受理→检查→审批→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地点: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镇派出所窗口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茫乡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

城镇派出所:0909-5329742

茫乡派出所:0909-5329744

监督电话:

0909-7701004(公安局)

0909-5329707(服务中心督查室)

0909-5335280(效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