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给职工生活补贴

文书君 人气:1.91W

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发给职工生活补贴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黑龙江发给职工生活补贴

一、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六)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七)下列人员不发给生活补贴:

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5、粮、煤没有调价的黑河专署所辖呼玛、孙吴、逊克、爱辉、嘉荫等县境内工作的职工;

(八)这次煤炭没有调整的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通河、木兰、方正、富锦、绥滨、抚远、饶河、桦川、肇源、巴彦等地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职工和烧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气、煤气的职工,只发给粮价补贴。

(九)凡是从粮、煤提价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的职工,其补贴标准和人数不再调整和变动。现在不应发给的职工,以后不再发给。

(十)享受生活补贴的职工调动工作后,不论其家属是否随同迁移,均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城镇居民中没有职工的救济户,在粮、煤提价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