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内容,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2017上海工伤保险待遇:
(1)伤残津贴
对象 | 2017年最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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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一级 | 5850元/月 |
伤残二级 | 5530元/月 |
伤残三级 | 5200元/月 |
伤残四级 | 4880元/月 |
(2)生活护理费
对象 | 2017年最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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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 3250元/月 |
大部分护理 | 2600元/月 |
部分护理 | 1950元/月 |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 | 2017年最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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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246元/月 |
孤寡 | 1332元/月 |
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2.丧葬补助金——2017年度上海市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504×6=3902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企业责任
1.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不承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