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流动人员转医保缴费年限可接续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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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疆内或内地别的城市就业,多次转移医保关系也无需担心,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可以接续互认。

新疆流动人员转医保缴费年限可接续互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今年9月1日起,新疆流动就业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时需要跨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包涵兵团和内地)应按规定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此外,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新疆社保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疆从2010年起就已经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操作,以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续接,需要先到转入地参保,转入地开具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才可根据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办理参保凭证。新规定施行后,单位或个人在转出地停保的同时,可一并开具参保凭证,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更便捷。

新疆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11种慢性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03年,新疆阿勒泰地区已将糖尿病、心肌梗死、精神病等12种疾病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此次将再次纳入11种慢性疾病,它们分别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

患有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可到参保地二级以上慢性病定点医院就医,异地安置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取消起付标准。

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提高

新疆阿勒泰地区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也将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在每人每月的工资基础上增加10元,每年递增2元。据了解,新疆阿勒泰地区2012年将大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8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但是由于基金结余依旧在快速缩减,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此次阿勒泰地区再次提高了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三、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流程

另外,此次新疆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还公布了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流程,流程见下:

1.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结算时,首先要到当地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退休(内退)、外派工作人员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2. 填好个人相关信息,在新居住地确定好3家符合规定的医院后,再由这3家医院及居住地社区、原单位等在表格上盖上公章即可。

3. 申报表贴上近期免冠照片后交原居住地所属社保局一份,参保人员自己留档一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