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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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吉林2017的社保缴费基数已经有所调整,下面为大家提供社保缴费基数2017,以供参考!

社保缴费基数2017

近日,记者从吉林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7年吉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均不用再等待上年社平工资的公布再缴费了,自1月1日起,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缴纳2017年度保费。

参保单位需于3月31日前完成全年基数核定上下限标准

按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参保单位将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669.92元/月,上限为13349.60元/月。

需提交的资料

参保单位需到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处指定窗口领取相关资料,包括《(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或持U盘拷贝固定模板)、《依法申报缴费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携带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保密承诺书》,填报完成后可至经办窗口办理核定。

具体要求

1.《(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所有提供资料及表单均需使用A4纸,并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时需携带公章;

3.当月未完成申报基数的,须按2016年12月应缴金额的110%预缴,未预缴或未按单缴费的单位,将根据《社会保险法》一律征收滞纳金;

4.各单位在上报基数核定资料时,还需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为全年基数稽核做准备:《201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2016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账》、《2016年6月、12月工资表》(500人以上大型企业可以报工资汇总表)。申报1人的用人单位可暂不提供以上资料。

“依法参保、按时申报、按单缴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按时申报缴费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已确定

缴费标准有五个档次

按文件规定,2017年1月起,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将上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60%、80%、110%、120%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017年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60%档次6407.76元/年、80%档次8543.76元/年、100%档次10679.64元/年、110%档次11747.64元/年、120%档次12815.64元/年。

吉林银行代收保费

中断缴费未超过36个月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就近至吉林银行任一网点选择缴费档次并办理缴费业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中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已通过数据联网进行缴费情况的审核,无需再换取社保缴费收据。

2017年新退休人员也可先缴费

按规定,当年新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核定仍需使用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年内新退休人员可依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本人退休时间,到吉林银行缴费至退休当月,然后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发后再进行养老金核算。

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利息参与养老金计算

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缴费到账时间越早,个人账户生成利息越多,将来参与养老待遇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一名参保人员,中断多年后再一次性补齐保费与按年足额缴费相比,因没有及时计息的问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减少近万元,严重影响养老金水平。在此,提醒参保人员,要尽量早交社保,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时计息。

切莫中断缴费

按我省有关规定,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需要按“双基数”补缴保费,比按“历年原标准”多缴部分不参与本人养老金计算。其中对于中断未超过3年的人员仍可按“历年原标准”补缴。在此提醒2015年以来未缴费的人员,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如不及时补齐欠费,您中断缴费的时间就超过了3年了,再补缴就要用“双基数”。中断缴费存在较大风险,中断缴费时间越长,需补缴的保费越多,缴费压力就越大,符合社保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补贴,而且如果长期中断导致您无力补缴后,则会大大降低您的养老待遇。

连续缴费20年有加发

2015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且1995年7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养老金在按原办法核定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发: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6]4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仍使用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参保人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趸缴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趸缴年限全部纳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其中,2015年底前已参保的人员,2016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按2014年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返还本人,个人账户利息保留。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单位所得税率低于25%,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由参保单位提供),依法自主申报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暂定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