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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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受到了很多浙江市民的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明细,下面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

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

  2016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明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本人工资的计算基准为: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1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4日发文)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备注: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备注: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浙江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支付标准可参照所在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请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备注: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岁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 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