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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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甘肃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

甘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从2015年1月1日起,甘肃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近日,《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5年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再提高5%和10%《方案》明确,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方案》提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一次合并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方案》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在信息化互联互通并能够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医。入院时将参保证明、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一卡通”(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等一并交医院,在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负费用若未达到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若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时,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城乡居民在无法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转诊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结算,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参保(合)患者住院总费用。

  8类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方案》明确,以下8类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同时,甘肃省还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新闻链接:

9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以此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方便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就近就医诊疗,从机制上解决挂床住院问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知》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予以统一和规范,18种病种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4种病种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各地应将诊断明确、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且个人负担重的下列疾病统一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6.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7.糖尿病伴并发症

8.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9.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支气管哮喘;

12.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血友病;

15.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16.强直性脊柱炎;

17.精神分裂症;

18.癫痫。

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各地应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同筹资水平,可将以下特殊疾病病种分别选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5.重症肌无力;6.股骨头坏死;7.椎间盘突出;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重症帕金森氏病;10.老年痴呆症;11.抑郁症;12.躁狂症;13.脑瘫;14.甲状腺功能亢进;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克山病;17.大骨节病;18.布鲁氏菌病;19.黑热病;20.克汀病;21.包虫病;22.氟骨症;23.砷中毒;24.疟疾。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可再次报销

《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强和完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时,应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应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范围,予以再次报销。

同时,各地应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详细测算,合理确定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统筹兼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至3000元

为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困难等问题,9月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全省居民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岁;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0万和10%。以内,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差异进一步缩小,平均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

到2020年健康扶贫实现四大目标

《甘肃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到2020年健康扶贫要实现四大目标: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县级医院服务能力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实现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人均期望寿命逐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有效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区域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人民健康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强化预算管理推广复合支付方式

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对全省贫困参合人口(含妇女“两癌”患者)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16年起,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其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执行结果,由省级通过调整财政新增缴费补助的方式解决。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有效控制费用,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依托国家、省级有关项目,每年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配备400名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全科医生,其中2017年前配备全科医生1000名,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3名以上全科医生;2018年至2020年,再配备1000名以上全科医生,实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5名全科医生的目标。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科生。到2020年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毕业水平的乡村医生。

另讯 为加强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9月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医坐堂医诊所诊疗行为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中医坐堂医诊所是否将医生收入与所开处方挂钩,是否存在故意夸大病情、滥开药物、高价推销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