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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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文怎么解?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解读,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解读

一、立案登记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峰言峰语: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徐徐解毒:大家办案负担真的很重了好不好?咋办?管组织的不给编制,管财政的不给加薪。办不完,你法院挨骂;质量不好,更要挨骂,说不定还要赔。反正都要挨骂,你选一个好了。该立立,该拖拖,现在大家都一根绳上的蚂蚱了,还分个什么庭处室。

但此处应做限缩解释,仅仅针对材料不齐的情形。为什么呢?口子放开了,展现你们能力和思想的时候到了,您是想当马歇尔呢还是岳不群呢?当然,这绝对是个超级考验法院智慧的活儿,如果贵院平时仅仅是个玩法条的,那这口子还是拉紧点。但如果您早就胸怀法治的思想并拥有有关法治的精神,脑洞早就抱怨原来的束缚,不妨试试。

二、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峰言峰语:条文依据是民诉法第五十八条,民诉法该条规定较笼统,实践中法律服务市场较混乱,为规范代理市场而制定该条。本条第四项对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资格判断即“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但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实践中跨行政区域执业现象很普遍,为规范此种情况,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时提交执业证、介绍信和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法律工作者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徐徐解毒:司法考试真不好过,要么拿个证,要么讲规矩。话虽这样说,但毕竟还是为那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留了很大的空间。这规定是司法部出台的,有意见先找司法部。

对了,还有偏科的先生们。换句话说,那些没过司法考试且打着法律顾问的幌子进行代理的朋友要注意了。孩纸们,嘚瑟吧,在这个时候,你可以叫那些挂名法务的先生们给出劳动合同、半年以上收入凭证、社保缴纳凭证,如果单位完税的,还有完税凭证。谁叫你们都是好孩子,不偏科,还这么苦逼呢?当然该留面子的时候,还是得留的。

此外,要补充的是,要注意所函和律师的一致性,同时因实习律师还在申领律师证期间,不能单独出庭,所以要注意审查代理权限。徐徐君以前差点掉沟里。

三、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峰言峰语:起草目的——提高司法效率。注意本条中的“基于同一事实”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合并审理不等于必须合并审理,有的案件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此种情况就不宜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视情形决定。另外合并审理的案件程序类型应该属于同一类,如果一个是普通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就不能合并审理。

徐说解毒:简言之,以成本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千万别教条。

四、应诉管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峰言峰语:起草目的——解决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同时进行答辩、陈述和反诉的问题。实践中对于过了答辩期提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审查该异议,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很明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异议。

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对于既提出管辖异议又答辩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已经进行答辩了应当视为其对管辖无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本条规定采纳后一种观点,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未提管辖异议和应诉答辩是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另外司法解释对“答辩”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包含答辩、陈述、反诉等,这三种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接受了应诉法院的管辖。

徐说解毒:从立案登记制开始,咱就得有这么个认识,这次民诉解释带着浓浓的倾向——保护诉权。

五、审前准备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峰言峰语:起草目的——解决多次开庭、庭审效率不高的问题;起草依据——民诉法第133第4项。

庭前会议比以前规定的证据交换范围更广、更多,能够让当事人双方更充分的表达观点,以提高开庭效率。关于庭前会议包含的内容,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是“可以”包括的内容,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庭前会议的(一)至(六)项中予以选择,但是庭前会议第(四)项、第(五)项是必须有的,即组织证据交换和归纳争议焦点。

另外关于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的关系,简单的一审案件可以只进行证据交换,复杂的案件进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包括证据交换但不仅仅包括证据交换。

注意第(一)项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固定诉讼请求意味着法院在开庭前对诉讼请求进行了锁定,但民诉法规定开庭时可以进行诉讼请求变更。该规定意味着第一要当事人进一步精确诉讼请求,第二是要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目的。注意第(二)项,该条正面方式的表述是希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在开庭前提出。注意第(五)项目前的做法是开庭才归纳争议焦点,而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是使庭审更有效率。但前提是你能让大家真的听进去。

六、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峰言峰语: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注意第226条规定焦点的归纳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并不意味着法庭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意见只做参考。

争议焦点类型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第229条意味着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反悔,但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反悔,这也是这次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七、庭审新证据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峰言峰语:起草目的——解决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起草依据——民诉法65条

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对举证期限的延长《证据规定》规定的是延期举证是否准许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民诉法将《证据规定》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没有“经审查”之规定,但此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没有审查权,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仍有权进行审查。

关于逾期举证问题,即“证据关门主义”和“随时举证主义”的选择。《证据规定》采取的证据关门主义,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好。实践操作中对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对此一定要进入庭审笔录,这属于立法规定的“应当”范畴,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民诉法此规定已经将《证据规定》中的“新证据”规定废除,现在界定新证据的标准是超过举证期限,只是对于新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徐说解毒:自由裁量变大,其实对法官而言风险更大了,尤其是从整个证据的章节的规定内容来看,此次民诉法解释终于将法官们丢进了客观真实的深渊。一般来说,做人会留有余地,给你关上一扇门,也会给你留下一扇窗。总公司给咱们留的窗户在哪里呢?咱们一起摸摸吧。

八、举证期限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峰言峰语:《证据规定》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条文实践中会导致原、被告举证期届满时间点的不统一,为规范此种情形,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举证期的时间后移到庭前准备阶段。

徐说解毒:聪明的律师会发现,只要有反驳的证据或者新证据,你可以把这场官司耗下去。而爱护法官的法院,也会把这段时间从那个没有必要存在的审限中扣除。其实,这样玩下去,审限真的只是一个摆设而已……

九、逾期举证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和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无异议的,视为没有超期举证,应当按照正常证据对待。

峰言峰语:当事人因重大过错超期举证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一是不予采纳;二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即决定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的予以采纳,但对当事人要予以训诫、罚款。罚款的数额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当事人一般过失超期举证的,应当采纳但应训诫。

逾期举证人民法院有可能采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案中对因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徐说解毒:如果训诫有用,还要罚款干嘛?在追求客观真实的倾向下,为防止恶意的诉讼手段出现,也是为了社会诚信的需要,该罚就罚吧,毕竟每个人只会根据已经出现的结果去权衡利弊,而心理威慑永远都只会是担心特定结果出现的产物。不过下手也得分个轻重,争议标的才几万的,你来个定格罚款,虽然很任性,但好像也不太妥吧。不过这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耍流氓的和不怕罚的,手软了也不行啊。

十、违法取证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峰言峰语:起草目的——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起草依据——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和02年《证据规定》第68条。

95年批复规定是从证据取得手段上进行的规定,出发点很好,但造成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大量证据无法采纳,以致案结事不了。02年《证据规定》对此做了适度放宽,但偷录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争议较大。本司法解释对02年《证据规定》进一步放宽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说明证据只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在合法性上法院应持宽容的态度。

徐说解毒:又是带有浓烈客观真实倾向的条文。虽然徐徐君一直在吐槽客观真实,但话说回来,假设我们要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至今没啥进步的社会观念中去强行架构一个程序至上的法律制度,那么结果真的会死得很惨——社会狂热的喊着“报应无差”、“命案必破”,你却在那里冷冷地来一句“毒树之果”、“程序至上”,除了某个共同体的小伙伴可能会站出来点赞,但实际操作中根本不会有理你的。老子说过,“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一语道破了真谛……

十一、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峰言峰语:起草依据——民诉法75条。

本条针对特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导致案件无法查明的情况作出的规定。询问前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主要目的是在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认定事实情况下,保证书可以约束当事人进而起到“其他证据”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到庭并接受询问,签署了保证书,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认定。

徐说解毒: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而且排在第一位哦。这类似于赌咒发誓的设置,看似有些荒诞,却有深深地社会体察。徐徐君在农村法庭呆过,那大家都举不出证据全凭两张嘴说的庭审情形还历历在目。而现在距离那时,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取证意识又进步了多少呢?哪次你围观街边争执吵架,如果大家都不再赌咒发誓、日爹倒娘、问候祖宗,而是有条不紊地列数细节,那么,这条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民法及其诉讼法,不仅仅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更应是具有生活气息的法、具有人情味的法。

十二、证人作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峰言峰语: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通知,但存在例外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

2、证人签署保证书并不起到当事人到庭陈述的保证书的“其他证据”作用,而是类似于宣誓。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清楚签署保证书的意义,故其除外。

3、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徐说解毒:徐徐君曾见过基层农村的无厘头举证方式,代理人不仅叫来了隔着一片林子的所谓邻居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找来同一个法律服务所的小伙伴来证明……因此,咱们这里的证人证言,哪怕签了保证书,到底应在何种程度上予以采信,在缺乏其他证据时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真的值得掂量。

十三、重复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峰言峰语:目前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各地认识也不尽一致,本解释尝试性对此作出规定。

重复起诉的时间段包含诉讼过程中的重复起诉与裁判生效后的重复起诉两个时间段。

注意第247条规定是“同时符合”即同时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关于“当事人相同”,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后,第二个诉讼中继承人又起诉被告的,属于当事人相同。遗产管理人先以被继承人名义起诉,后又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也属于当事人相同。诉讼中当事人变更后导致当事人相同亦属于此种情况。

关于诉讼标的相同,如何界定“诉讼标的”,目前理论界未形成统一定义,实务中一般理解为“法律关系”。按照现在新诉讼标的说,例如第一个诉讼起诉侵权第二个诉讼起诉违约,亦属于标的相同,即诉讼请求相同认定为诉讼标的相同。但是我们还是持保守态度按照同一法律关系来认定。对于法律关系相同但是诉讼请求不同的,如先诉请求返还本金,后诉请求给付违约金或利息,从法律关系看实际上都是起诉违约,如果支持后诉就间接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况下即后诉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诉讼请求的,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新的事实,新的事实一定是原判决生效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生而生效后才发现的事实。对于离婚案件判决不得离婚6个月内有新的事实理由的,可以再次起诉。

徐说解毒:诉讼这件事儿,是很消耗体力和脑力的,没事儿大家都悠着点,何必动辄就发大神功呢?能私下解决的尽量私下解决,确实弄不好,也请高高兴兴打官司、顺顺利利拿到钱。徐徐君遇到过很多当事人,见面就互喷,甚至动手开干,到底有什么东西把这些曾经彼此笑脸相迎的人们变得如此不待见彼此呢?说白了,钱。

其实,都商业3.0、4.0了,不老老实实做生意,混不下去的,不会寻找新的平衡点,也是混不下去的。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生意不在交情在,与其把大家拖到法庭上撕逼、死磕,浪费自己宝贵的生命和资本存量,还不如彼此卖个萌,下来另起炉灶,寻找新的增量,——赚钱才是硬道理,钱是守不住的,没看见M2蹭蹭的涨啊。

同时,司法资源真的很有限,请大家节约点用,不要让苦逼的人更苦逼,也不要浪费纳税人的钱;如果你真不节约着用,咱也会黑下脸帮着纳税人省。到时候又闹得不高兴,多不好。

民法教科书里找不到的民法精神是什么?徐徐君说,平衡与妥协。

还需要补充的是,三费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案受理。理解起来不难,比如扶养人的股票跌得太惨,自己都没法养活自己了,又比如国家又增发了货币,包里的钱购买力下降了,00年的100元和现在的100元购买力是一样的么?

十四、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担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峰言峰语: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担来自于实体法,主要在合同法中予以了规定。当事人恒定,即起诉后诉讼主体不变,不管权利义务是否移转。当事人恒定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不利的地方在权利义务转移后诉讼的结果与原当事人关系不大,不能排除原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损害到权利义务受让者的利益,或者原当事人懈怠参加诉讼。司法解释起草时坚持当事人恒定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诉讼承担。

什么情况下法院同意受让人为第三人?什么情况下同意受让人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认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的,原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也同意的可以准许;时间上,受让人申请成为当事人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徐说解毒:这里涉及到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常识,不能交换的东西,其实不能产生价值,换句话说,不能用来交易的东西,都无法创造财富。因此,东西能越快出手,便能越快重新汇集资本,投入到新的事情中。这个社会的财富也能蹭蹭地涨,同时也处在巨大的不稳定性当中。

然而,民法的品格是天生趋于稳定的,它要干的就是尽快去调整出现各种问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维系一种暂时的平衡。

民诉法的架构,当然也随了它妈——民法的品性——要稳,同样也随了它爸——经济活动的天性——要动。而是要稳还是要动,就由坐在堂上的法官们说了算。但,要提醒的是,千万注意节约司法资源,您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案件的情况看着办。

十五、诉讼请求变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峰言峰语:(一)增加诉讼请求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在原案件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涉及到合并审理问题。

第一,一审增加诉讼请求。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界限,92《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此规定会出现法庭调查结束后才提出,导致诉讼拖延。02《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实践中开庭时当事人有合理理由临时增加诉讼请求的还是要予以处理,这实际上让该条规定落空。本司法解释232条保留了92《民诉意见》的规定,放宽到法庭辩论结束前。实务中庭前会议上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释明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点,便于诉讼效率经济。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峰言峰语:第二、二审发回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即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处理,提出期限还是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提出的时间点,一审未提出的,在重审阶段不能提时效抗辩。

另外,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目前民诉法对事实不清发回的次数有限制,程序违法的次数没有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峰言峰语:第三、再审发回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期限:同二审发回重审。限制性条件即第252条规定的情形。注意第(三)项如一房二卖导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

(二)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不存在诉的合并,立法依据——92民诉法52条,2012民诉法第151条。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期限界定为一审开庭前,02年《证据规定》34条变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35条例外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释明前提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定。

总结: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限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两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对于诉讼标的出现变更,如原诉讼请求的减少、全部诉讼请求的变更原诉讼请求消灭情况的,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况,应当按照《证据规定》34、35条规定处理即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诉的变更出现合并审理的按照本司法解释处理限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诉的变更不会出现合并审理的,按照《证据规定》处理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