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法律》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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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这一考点非常有难度,试题可以是客观题也可以是选择题,若想在这一板块取得较好的成绩,则需要多加复习,要多看案例多看书。今天本站小编整理了部分关于刑事法律的人复习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考试《刑事法律》复习题

 一、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甲没有伤害崔某的主观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合适。

选项D错误。发生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崔某的特殊体质,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①正确。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两者具有一致性。

②正确。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两者具有一致性。

③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两者具有一致性。

④正确。罪刑法定原则和依法治国理念都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两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而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三、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主体要件,是否认识到主体身份不属于罪过的内容,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可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毁财行为不成立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这里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四、单选题

1、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炸弹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无罪推定原则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到底是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中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

 五、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