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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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二、待遇标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范围: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顺产定额标准为:

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助娩产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剖宫产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个人自付30%。

就医过程中若有问题,可向医院医保办核实反映。。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三、办理程序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

(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