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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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出国、出境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办理

1、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 因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须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应当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华侨身份除外)。

3、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

2、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

3、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台湾)居民定居证、通行证

4、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

5、恢复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

6、属投靠的出具派出所关系证明

7、申请报告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窗口形式审查

3、 符合当场办件手续的,给予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无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办理地址:拟将户籍迁入到绍兴市区其余各镇的居民,到各拟迁入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注意事项:

拟将户籍迁入到绍兴市区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个派出所内的居民,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