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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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集体合同的效力吧!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

概念解读

集体合同试纸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2009年4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10年1月,甲公司招聘顾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6000元。几个月过去了,顾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9年8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顾某1000元工资。顾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9年9月,顾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所以劳动行政部门不予答复集体合同也已经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降低顾某的工资,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决方法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