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户籍政策改革:取消落户购房面积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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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整了人才类落户政策

南通户籍政策改革:取消落户购房面积限制(2)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在保持原人才类落户政策的基础上,将往届大学毕业生的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就业”;同时,吸收2009年南通市《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秀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政策。

这样,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有技术、有技能的外来劳动力来通创业就业,让更多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新市民”分享城市建设成果,在通安居乐业。

四 取消了投资类人员资金限制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原来通投资兴办实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注册资金和年纳税额的限制,以此充分发挥户籍准入管理在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 实行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户籍政策规定:南通本市居民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参照市外迁入条件,必须在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合法稳定就业。这一规定,使一些在市区购房且实际居住的居民,由于原户籍、工作地及参保手续在其他县(市)区,不能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

为实现这部分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愿望,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县(市)区间户口迁移的住房面积及工作地域的限制,即:南通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拥有房屋产权),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此外,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我市分别已于2003年、2012年提前实施。其中,我市2012年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年满十六周岁拟在南通居住30日以上均可办理;同时在居住证权益的设定上,我市居住证制度规定了凭居住证可以享受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14项权益和公共服务,应该说“含金量”是非常高的。目前,我市凭居住证享受14项权益和公共服务的流动人口累计已达21.83万余人次。

南通户籍制度改革四大亮点

1、 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

2、 放开了建制镇的落户条件

3、 鼓励人才来通落户

4、 大市范围内通迁

问:是不是县区居民只要在南通市区买了房,不需要其它任何条件,就能把户口迁过来?

答: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跨县(市)区迁移,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

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

问:什么是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

答: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当地有本人独立拥有或与家庭成员(指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共同拥有的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