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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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

菏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指南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二)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2万元提高至2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近12个月财务报表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条件

1、小微企业注册成立日期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

2、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3、申请人身份是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此类不受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限制,但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组织特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4、申请人必须是“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除申请补贴公司外,之前不允许有担任企业法人记录。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不在统计之列。

5、申请人必须为创办企业的第一个法人,变更法人的不得申请,中间有变更法人记录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需缴纳五险,且至少从申请时间的上个月开始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办理补贴期间不能中断或转移。

7、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需包含最近12个月公司盖章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证明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8、申请人之前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条件

1、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日期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

2、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3、申请人必须是“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不在统计之列。

4、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且至少从申请时间的上个月开始缴纳,办理补贴期间不能中断或转移。

5、申请人需提供最近12个月的现金流量表(盖章或签字),以证明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6、申请人之前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确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企业,然后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找企业创业时间;或者在市场监管局查询申请人创办经济实体详细信息。

2、判断是否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分公司负责人不符合“企业法人”这一条件,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4、小微企业在A县区辖区内注册经营,但在B县区缴纳保险的,应在A县区申领补贴。

5、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补贴。

6、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签订“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持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7、补贴审核期间,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