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居住证办理材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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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由简单的准入登记,到主动的服务流动人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南宁居住证办理材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南宁居住证办理材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什么

一、南宁居住证办理材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

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房协议。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建房开工证;

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共租赁房的: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房产的:

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权属证明的:

社区、村委经调查出具的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借住、寄住亲属、朋友等非租赁关系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申领人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未过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等内容)。

二、南宁合法稳定住所认定条件及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

1、购买的.商品住房;

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

3、单位分配住房;

4、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5、本市亲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4、属迁入亲友住房(亲友户口不在该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5、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注:虚拟地址、违规违章建房、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以及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