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延长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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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养老金缴费年限”需提防“断缴报复”

2015关于“延长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分析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人士曾对外表示,“最低的缴费年限是15年,从社会保险可持续来看,这是非常不利的,这个问题在业内已经得到共识。”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人社部曾经研究过,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问题。”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肯定地认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应研究适当延长。”(12月6日《中国经营报》)

从国内情况看,“缴费15年就可退休时领养老金”的现实,在养老压力越来越大、推迟退休年轻已成定局的语境里,确实面临缴费时间过短的现实。上月,财政部、人社部和卫计委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17.2%的支出增幅明显高于12.4%的收入增幅,支出压力不容忽视。由此来看,延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似乎很有必要。

从国外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养老金缴费年限也非常高。比如,法国从2018年开始,退休者享受全额退休养老金的工龄从41年零3个月提高为41年半,计划到2035年法定工龄年限达到43年;德国规定被保险人想要领取养老年金,必须达到设定的年龄界限,正常要求缴费满35年,德国正常退休年龄是65周岁。通过这样的`对比可得出,我国提高养老金缴费年限,也应该是符合国际惯例之举。

但是,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的命题。而在各国均不一样的应对方法中,提高养老金缴费年限,并不是解决这一命题的唯一答案。比如,比我国缴费年限更低的,也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只规定了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既然如此,延长缴养老金的最低年限就必须要搬上桌面来讨论一下——这样做到底会对我国社会养老整体情况有什么样的影响。

说到底,延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养老金账号资金,既包括养老金的个人账号,又包括统筹账号,说白了就是让投保人付出更多的义务,既包括缴费数额方面的义务,又包括较晚时间领取养老金的义务,这和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概念。但是,我们的养老制度如果只强调投保人的义务履行和成本付出,而并不让其拥有与履行义务相匹配的权利,恐怕到头来还会遭遇到公信力危机,更可能会导致“达到缴费年限就停止缴费”的“报复”之举。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朝令夕改的养老政策,就是在自耗公信力。虽然缴费15年的有关规定早年就有,但《社会保险法》仅仅实施4年多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要改变缴费年限,则必须要修订一部刚刚实施了4年多的法律——国家福利制度如此朝三暮四,公众该拿什么相信呢?二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养老政策,都应该是“多缴多得”,然而,在现支现付制度下,延长缴费年限仍然是针对当下的年轻人而延长,如何证明当下年轻人的多付出与未来几十年后的多收入成正比,仍然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政府不能只告诉当下的投保人,你必须要多缴费而对未来却开“空头支票”。

在诸多的商业保险模式越来越吸引人的情况下,当下的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既能确保安全,又能确保收益率,还能最终让广大投保人过上安全感、幸福感十足的晚年,而不是缴的多、领的少,更不是劫贫“济富”或“济权”,也不是“庞式骗局”,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一味地延长退休年龄和缴费时限,都是在未来情况不可知的情况下向现在的投保人索要更多的付出。因此,如果政府一定要延长缴费年限,就必须要想些办法提高公信力并提防“断缴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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