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流程

文书君 人气:3.13W

工伤保险的赔偿问题,向来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今天小编就准备了鄂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鄂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流程

鄂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鄂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需向市医保局电话报告工伤事故情况,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科备案。职工工伤必须由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申报。欠费期间的工伤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申报

条件: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备案的工伤事故报告;3、门诊病历及处方;4、原始发票;5、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帐号、开户行、加盖公章);6、其它资料。

要求:门诊病历和发票日期必须一致。门诊病历必须为原件,书写规范且有医生签字。处方明细条目清淅,能从中获取单个药品价格,处方可用复印件。

二、住院待遇申报

条件: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备案的工伤事故报告;3、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4、住院原始发票;5、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帐号、开户行、加盖公章);6、其它资料。

要求:住院发票与费用总清单必须为原件。住院病历必须完整,应包括住院志、出院小结、临时和长期医嘱等全部内容,且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工伤旧伤复发(后续治疗)待遇申报

条件:1、工伤(职业病)人员旧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由人社局鉴定确认);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旧伤复发住(转)院审批表;4、门诊病历及处方或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5、门诊或住院费用原始发票; 6、单位帐号(户名、帐号、开户行、加盖公章);7、其它资料。

要求:门诊同以上一条,住院同以上二条。

四、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

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条件:1、伤残等级鉴定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帐号、开户行、加盖公章);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如未解除劳动关系,则不可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报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条件:1、工伤工亡认定决定书;2、供养亲属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3、火化证明。

说明:1、职工工亡前的医疗费用按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进行待遇申报。

服务电话:0711-3251526 0711-325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