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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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大亚湾公租房申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亚湾公租房申请条件

大亚湾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具备本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大亚湾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大亚湾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3、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年满18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区域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辖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辖区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

3、就业单位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亚湾区无房产。

拓展:

一、审核流程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配租。申请、审核、公示、公告、轮候、选房和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大亚湾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非本区城镇户籍、非城镇户籍、不申请住房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可直接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核实申请人符合条件后进行配租。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汇总。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地税等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复审资料整理归集后移交大亚湾区民政部门,大亚湾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复审核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四)公示及登记。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情况在办公场所或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

(五)轮候。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申请登记分类,按照轮候规则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轮候的顺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的网站公开。

(六)选房。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和住房保障资格。

(七)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和住房保障资格。

(八)完善建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持有本区《低保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母亲、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户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规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难家庭;

4、非城镇住房困难家庭。